包头讯12月8日,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明、郝燕清等21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等罪一案。
法院认为,2004年以来,吴中昊(在逃)为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纠集多人面向本地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私营企业主进行放贷,待还款期限到期后,即通过对债务人或债务人近亲属实施滋扰、跟随、威胁、恐吓、非法限制剥夺人身自由、贿买公证人员、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逐渐形成一个以吴中昊为组织、领导者,赵晓东(在逃)、被告人李明为骨干成员,被告人郝燕清、谷俊卿、王振江、刘国栋、孙涛、淡永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王铎峰、黄伟、张永旺等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以暴力为依托,以软暴力为主要手段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大肆敛财,树立非法权威、规避法律制裁,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社会影响恶劣。
法院经审理后,以被告人李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元,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对被告人郝燕清、谷俊卿等其余20名被告人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虚假诉讼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职务侵占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500000元至300000元不等的没收个人财产,并处300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罚金;扣押在案的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他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樊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