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望成、宇永、李占伟、达拉特旗昊蚨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大成煤炭经济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盛通煤炭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上诉人许小平、第三人温望成、宇永、李占伟、达拉特旗昊蚨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大成煤炭经济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盛通煤炭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4141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4日
王权、张丹丹: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田信用社与被告王权、张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59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预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4日
刘波:
本院受理原告雷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20)内0826民初2547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4日
韩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李清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26民初22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4日
贾利萍: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杭锦后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与被执行人贾利萍(女,汉族,身份证号:15282719700508273915)城管行政处罚的非诉案件,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26行审167号行政裁定书。即裁定如下:对杭城罚决字[2019]第(101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即:对贾利萍处以罚款人民币4270元)。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4日
刘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王盖成与被告刘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826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刘海燕欠原告王盖成货款本金39000元及违约金(以本金39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0元,公告费400元,本案诉讼费共计1390元,均由被告刘海燕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团队领取(2020)内0826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4日
万春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惠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蒲城犇犇养殖有限公司、张进录、张斌、李莎、万春兰、王东胜、陕西蒲城犇犇庄园饮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2138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之一)(简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4日
罗瑞:
原告王在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281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承担800元抚育费,直至婚生子能独立生活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4日
呼和浩特市天舒饭店、陈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小军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天舒饭店、陈光、岳乃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岳乃欣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作出(2020)内0102执异4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本院(2019)内0102执恢591号通知书、执行裁定书中涉及的履行金额,扣除异议人(被执行人)岳乃欣已履行部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2执异415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4日
陈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新波与被告陈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2206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申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