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继华:
本院受理原告陈富强与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张降龙、郑继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902民初3470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及上诉状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王利民、王凤英、菅志国、张慧: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利民、王凤英、菅志国、张慧、邬怀忠、沙日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26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王志强、刘花花:
本院受理申请人狄建亭与被申请人王志强、刘花花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287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郭云富、内蒙古聚良源购销储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毛永刚诉郭云富、内蒙古聚良源购销储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因你们不在户籍地居住,现下落不明,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玉米款375315.1元和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应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本金375315.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从2020年1月1日起算,按利息的1.5倍即罚息利率计算),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是一家经营粮油收购、销售的企业,包括农副产品购销、化肥销售、饲料原材料销售;装卸、搬运劳务服务,仓储服务,编织袋购销等服务。原告是在村里收购上粮食后再出售给相关企业,赚取脱粒费和运费的人。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间,原告赊购上村里人的玉米出售给被告共1351134公斤,总价2405737.1元,其中被告断断续续支付给原告2100422元玉米款,剩375315.10元(包括玉米款305315.1元和玉米不差款70000元)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再推诿。无奈,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因原告出售给被告的玉米大部分是赊购的,被告不及时给付原告玉米款,导致村民向原告索要玉米款时,原告只得借高利贷来偿还村民的玉米歉。另:法定代表人已在收购玉米欠款单上签字,且未明确表示该签字效力仅及于公司的,从维护交易诚信的目的出发,应认定该签守是既代表公司也代表法定代表人个人对合同权利义务的确认,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倩务承担连带责任对法定代表人个人具有约束力。原告认为:原告将赊购的玉米出售给被告,被告理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将玉米款支付给原告。现被告不及时支付玉米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经原告多次催要仍不给付,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107条、第113条、《民法通则》第80条、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悬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包铁柱:
本院已受理原告白高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362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包铁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偿还原告白高娃借款本金23600元,支付逾期利息3304元(23600元×0.5%×28个月,2017年12月24日至2020年4月24日),本息合计26904元;二、驳回原告白高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38元,由原告白高娃负担365元,由被告包铁柱负担87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李长峰、白来小:
本院已受理原告包双丁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366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李长峰、白来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偿还原告包双丁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8000元(10000元×2%×40个月,自2017年1月15日至2020年5月14日),本息合计18000元;二、被告李长峰、白来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支付原告包双丁自2020年5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李长峰、白来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魏玉琴:
本院已受理原告石铁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367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魏玉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偿还原告石铁柱借款本金7280元,支付逾期利息5886.60元(4440元×0.5%×162.5个月= 3607.50元,2006年10月31日至2020年5月15日+2840元×0.5%×160.5个月=2279.10元,2006年12月31日至2020年5月15日),本息合计13166.60元;二、驳回原告石铁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39元,由原告石铁柱负担10元,由被告魏玉琴负担529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塔木苏:
本院已受理原告石铁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367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塔木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偿还原告石铁柱借款本金13000元,支付逾期利息3510元(13000元×0.5%×54个月,2015年11月30日至2020年5月30日),本息合计165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13元,由被告塔木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
刘额尔敦宝力高:
本院已受理原告石铁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367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刘额尔敦宝力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偿还原告石铁柱借款本金5000元,支付逾期利息793元,本息合计579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刘额尔敦宝力高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