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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73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7-1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包曹鲁:

本院受理原告董双坤诉被告包曹鲁、张晓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王铁亮:

本院受理原告许立军与被告王铁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33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李波:

本院受理原告苑凤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李波欠原告苑凤兰75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同时自2018年3月27日起按利利息6%支付欠款利息至欠款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167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276元,由被告李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B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梁学敏、蔡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王林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2018)内0826民初1610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4日

王富强:

本院受理原告卜岩峰诉被告王富强、许国凤、王永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许国凤、王富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卜岩峰借款本金100000元以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2月7日起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许国凤,王富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王富强:

本院受理原告卜岩峰诉被告王富强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富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卜岩峰借款本金150000元井支付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2月7日起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富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金建军、傅和定:

我院受理的王海军诉金建军、傅和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海军申请对金建军、傅和定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琦琳家园7号楼3层1单元301西户107.39平米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十二法庭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道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杨成、秦欣红:

我院受理的张雁诉杨成、秦欣红公证债权纠纷一案,张雁申请对杨成、秦欣红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库街78号万鼎新业陶瓷市场商业楼房屋Ba-07-80、Ba-07-81、Ed-04-80、Ed-04-82、Ed-04-84、Ed-04-81、Ed-04-83、Ed-04-85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十二法庭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楠玎、牛瑞玲:

我院受理的任志林诉楠玎、牛瑞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任志林申请对楠玎与牛瑞玲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天骋公寓3号楼4单元1001号的房产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十二法庭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宋德清、潘海英:

我院受理的王建军诉宋德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王建军申请对宋德清与潘海英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395号和成电机高层住宅小区B座13层2单元1302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十二法庭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李利俊:

我院受理的崔润才诉李利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崔润才申请对李利俊所有的位于土左旗把什乡西柜村土左房字第01-02-04-00200号的房屋,土地证号为土左集用2012字第0566号,地号为05-06-01-08-18号的土地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十二法庭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白斯日古冷、周晶:

本院受理原告萨如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法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2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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