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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73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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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公告

赤峰东苏羊蝎子蒙餐餐饮有限公司,注册号:150404000038036,法定代表人:陈钢,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请债权人于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债务。

赤峰东苏羊蝎子蒙餐餐饮有限公司

2018年7月18日

■注销公告

赤峰良江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M AO N 20K810,法定代表人:赵良江,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请债权人于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债务。

赤峰良江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7月18日

■遗失声明

呼和浩特安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注册号150105000060327,声明作废。

内蒙古安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注册号150103000059194,声明作废。

呼和浩特市瑞安危险品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将蒙A52523车辆营运证遗失,证号:150101066073,声明作废。

鄂尔多斯市盛安军训有限公司不慎将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发票专用章丢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M A0M XXG680,声明作废。

内蒙古金鼎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东街支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及银行密码函遗失,核准号:

J 1910011245001,开户账号:471900590910106,声明作废。

将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保单号为AN EM A0AY1417B001904K的商业险保单丢失,流水号为CFBA1715995562特此声明作废。

2018年7月18日

■更正

包玉雄:

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在《内蒙古法制报》10版刊登的原告金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其中“包玉雅”,更正为“包玉雄”,特此更正。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仲裁送达公告

赵咏梅、张丽、吕好琛:

我委受理的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你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鄂仲字[2017]0264号),现依法向你三人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举证质证认证表、授权委托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选(指)定首席仲裁员声明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答辩书、反请求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25日(2018年10月11日前),并定于答辩、选定仲裁员及举证期满后第15日(2018年10月26日)上午9:30分在我委仲裁庭(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仲裁大厦七层)不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

2018年7月18日

■公告

呼和浩特市鑫远汽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将下列车辆营运证注销:

车号蒙A76626,营运证号:150106001300

蒙AT682挂,营运证号:150106001494

蒙A65281,营运证号:150106000599

蒙AS633挂,营运证号:150106000598

蒙A61250,营运证号:150101069660

蒙AS055挂,营运证号:150106000248

蒙A42698,营运证号:150101061656

蒙AQ 734挂,营运证号:150101072323

蒙A44254,营运证号:150101062453

蒙AE161挂,营运证号:150101062459

蒙A47264,营运证号:150101064140

蒙AH608挂,营运证号:150101064141

蒙A32197,营运证号:150101057201

蒙A33008,营运证号:150101057499

蒙A33644,营运证号:150101057723

蒙A33573,营运证号:150106000542

蒙A36206,营运证号:150101058210蒙A44087,营运证号:150106000254蒙AE068挂,营运证号:150101062456蒙A42277,营运证号:150101061585蒙AD367挂,营运证号:150101062499蒙A41743,营运证号:150101061454蒙A41313,营运证号:150101069691蒙AQ 970挂,营运证号:150101072325蒙A42169,营运证号:150101061452蒙AD056挂,营运证号:150106000304

呼和浩特市鑫远汽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7月18日

■仲裁送达公告

刘群英、王子飞、申春芝、贾治国、白弼乾、刘六英、张明海:

我委受理的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你七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鄂仲字[2017] 0266号),现依法向你七人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举证质证认证表、授权委托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选(指)定首席仲裁员声明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答辩书、反请求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25日(2018年10月11日前),并定于答辩、选定仲裁员及举证期满后第15日(2018年10月26日)上午8:30分在我委仲裁庭(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仲裁大厦七层)不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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