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尔古纳讯被救助人赵某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重伤,经法院调解,协议肇事者刘某某赔偿赵某某医疗费、救护车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569739元。经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法院执行给付赔偿款223300元,剩余赔偿款至今未给付,而被执行人刘某某已无能力给付以上款项。
2002年11月,赵某某与其丈夫张某某离婚,其子张某由赵某某抚养,丧失劳动能力的赵某某卧床在家,享受低保待遇。案件办理的过程中,该院法官发现赵某某家庭困境,告知和指导其申请国家司法救助。赵某某向该院递交了《司法救助申请书》,该院随即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在确定赵某某确实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后,第一时间将救助金10万元发放到了赵某某手中。 (郭本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