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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50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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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提存款通知书

刘峥嵘:

根据陈立忠的的申请,陈立忠向你支付共计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退赔赃款,陈立忠已于2020年10月26日将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提存于我处,请你持本通知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委托代领需持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委托书及受领人的身份证)到我处领取。

领取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北路1号大天广场写字楼十层

邮政编码:010000

联系电话:0471-6920347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青城公证处2020年11月10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盛世铭泽珠宝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申请人内蒙古盛世铭泽珠宝有限公司之间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18]第608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18]第608号),你公司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滨河北路呼和浩特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206室,联系人姚巍,联系电话0471-4614883),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2020年11月10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迪百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根据申请人张占欣、张占昭向本会提出的仲裁申请及申请人与你之间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了因上述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件,案件编号为(2019)第0587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申请书、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仲裁员选定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公告期满后第10日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后的5日内来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和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为组庭后的第8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地点为包头仲裁委员会,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为开庭后第60至90日,逾期视为送达。(本会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新党政大楼副楼D211室,联系电话:0472-5618908)。

包头仲裁委员会2020年11月10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校分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公司之间关于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18]第386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通知》《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广场高层住宅楼5#楼灌注桩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内百鉴字[2020]第039号),请你公司于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提交书面意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滨河北路呼市司法局二楼209室,联系人:赵霞,联系电话0471-461488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2020年11月10日

■仲裁公告

王民(身份证号15040419720527501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你之间关于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19]第23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19]第235号),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滨河北路呼和浩特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二楼,联系人:赵霞,联系电话0471-461488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2020年11月10日

■仲裁公告

牛二毛(身份证号150124198102012615):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你之间关于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19]第23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19]第234号),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滨河北路呼和浩特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二楼,联系人:赵霞,联系电话0471-461488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2020年11月10日

■公告

申请人:赵有功,身份证号:15010219550420057X,购买了内蒙古集资合作建房中心位于玉泉区南茶坊广厦小区4号楼3层11号,建筑面积67.79平方米住宅房屋一套,现申请办理房屋交易及不动产登记。

2020年11月10日

■遗失声明

杨晓飞持有的,由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杨晓飞出具的购买碧水蓝山小区三期30号楼3单元401室房屋的购房款票据原件壹份(票面总金额:99009元)遗失,声明作废。今后产生的任何经济纠纷与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关。

本人赵强,身份证号152626199209176712,不慎将车辆环保清单遗失,车辆发动机号: 201022046,车辆识别代号:LSGN V83L4LS026657,特此声明。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将开具给呼和浩特市消防救援支队新城区大队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遗失,发票代码:1500171320,发票号码:01535241,开票含税金额:68510.44元,声明作废。

王文娟不慎将内蒙古天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陶然巷项目部出具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大学东路陶然巷小区3号楼3单元1201购房收据遗失,金额:383184元,大写:叁拾捌万叁仟壹佰捌拾肆元整,收据号:0065317,声明作废。

毛胜利将李兰珍 (身份证号:150104194708101520)骨灰寄存证遗失,声明作废。

杨栋不慎将呼和浩特市中海宏洋地产有限公司出具的购房发票遗失,号码:00038246,金额:132460元(壹拾叁万贰仟肆佰陆拾元),声明作废。

白璐将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遗失,发票号:03861164,发票代码:1500161350,金额:900000元;发票号:03861165,发票代码:1500161350,金额:799096元,声明作废。

赵晓兰将塞外安居新城公租房A11-3-1001租房合同遗失,合同编号GXC20180299,声明作废。

曹美军不慎遗失友宜馨居6号楼2单元504号房办理产权相关费用(契税、维修基金、印花税、代办房本费)收据,金额:12445元,声明作废。

王云峰不慎将内蒙古何西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8号楼1单元602号房(原房号为8号楼4单元601)购房认购书丢失,声明作废。

王云峰不慎将内蒙古何西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的8号楼1单元602号房(原房号为8号楼4单元601)购房款的2张收据丢失:一张收据日期2006年3月25日,收据编号0231679,收据金额5000元;另一张收据日期2006年3月29日,收据编号0231691,收据金额45000元,声明作废。

2020年11月10日

关于解除公司与郭晟劳动关系的公告

郭晟,男,身份证号为150103198710202613,现系新城支公司综拓业务部展业岗,因该员工长期脱岗,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我公司出台的相关规定,现解除郭晟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分公司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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