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春芳:
本院受理原告杨美枝诉被告崔皓翔、燕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注: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2012年1月17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20年8月25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LO R的4倍年息15.4%计息为人民币67225元)。二、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0日
郑喜忠:
本院受理原告赵永峰诉被告郑喜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喜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赵永峰加工费56540元并支付利息(以565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4年10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最终利息应核减已偿还的15000元);二、驳回原告赵永峰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0日
张在平、张利、张海风: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利、张海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复利6002.56元(截至2020年3月21日),剩余利息、复利(从2020年3月22日计算至付清之日的利息、复利利率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年利率按17.1%计算);二、被告张在平、周志强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0日
张美丽:
本院受理原告何茂林与被告张美丽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02民初45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0日
内蒙古镇德工程有限公司、王重理:
本院受理董鹏晨诉苗广慧与你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0日
郭希帅、张瑞、郭希亮:
本院受理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3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0日安东东:
本院受理原告张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安东东偿还张虹借款人民币38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张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4元及公告费500元,均由安东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0日
胡国军、岳海英: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0日
梁翠兰、赵二柱、王永红: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二柱、梁翠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78000元及利息、复利为16873.22元,本息共计人民币94873.22元(截至2020年3月21日),剩余利息(从2020年3月2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利率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17.1%计收利息);
二、被告高钱考、王永红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二柱、梁翠兰、高钱考、王永红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0日
赵永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永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借款本金45757.53元及其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和各项费用;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0日
张超:
本院受理原告刘玉良与被告张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2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