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讯张某与周某曾经是恋人关系,后来双方因性格不和分手,分手后,因恋爱期间存在经济往来而产生纠纷。随后,张某将周某诉至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张某诉称,周某一直以自己做生意资金紧缺为由向张某借钱,张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周某,数额从几百到一万元不等。基于恋爱关系,张某也没有让周某出具借据,只是周某口头承诺尽快偿还。分手后,张某一直要求周某返还借款,但周某以无钱为由拒绝还款。
庭审中,周某辩称,从来没做过生意,也没有向张某借款,在恋爱期间相互转账,为彼此花费数额差不多。
法官评析:
仅凭支付宝、微信转账等交易凭证不能认定恋爱双方存在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所产生的经济往来,无明确的借款凭据,不宜认定为借款行为。本案中,张某与周某双方的转账,从数额看,数百元至万元不等;从时间上看,期间不定;张某未能提供明确的借款凭据,因此,科尔沁区法院认为,该转账行为不能被认定为法律上的借贷行为。张某要求周某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因民间借贷关系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每个人都应该树立证据保全意识。在借贷关系中,当事人应保存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凭证(合同、欠条、借据、收据等)、支付凭证(汇款凭证、转账凭证等)。这样做不管是对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没有坏处:对于出借人而言,在借款人欠款不还时,可以列举充分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对于借款人而言,假设出借人仅凭借转账凭证提起恶意诉讼,可以列举双方此前的相关交易文件,证明其已还款或属于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在起诉前,要分清举证责任到底归谁,避免因不属于自己的举证责任而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 (格根哈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