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讯近日,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在审理乌兰镇某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时,该小区业主反映,小区北面有堵施工临时修建的围墙,因为小区二期工程的建设,未对该墙予以拆除。围墙是临时使用的,未严格按照相关建设标准进行修建,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那么这堵围墙应该由谁来修理呢?
法官评析: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予以配合。根据这条规定,围墙存在隐患,应该由责任人来修理。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确定责任人时,如果处于保修期,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已过保修期的,可以动用小区维修资金,委托物业或请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来修理。
隐患危墙无人修,折射出的是一些行业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根本上强化个人和企业的法律意识与社会责任感,更需要业主明白其中的法律权利,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卢承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