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讯日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件,一审法院认定吴某某犯妨害信息卡管理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的判决。吴某某,男,汉族,1991年出生,福建省泉州市人,无业。
经查,2017年12月,被告人吴某某在乌海市、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冒用他人信用卡,在不同的银行分别办理信用卡共计18张。2018年1月,被告人吴某某在福建省安溪县被当地警方抓获。
法院审查认为,吴某某冒用他人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吴某某所骗领的借记卡、储蓄卡具有消费支付、存取现金等部分功能,因此属于刑法上的“信用卡”。遂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邬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