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讯日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驾驶机动车致1人死亡1人重伤案件。
2019年8月21日时7时许,被告人范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209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472公里时,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驾驶人范某,乘车人王某、侯某、韩某不同程度损伤,侯某当场死亡。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玉泉区大队认定,被告人范某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无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范某与死者侯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侯某家属人民币760000元,死者侯某亲属对被告人范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1人重伤,并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范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并取得了死者侯某亲属及伤者的谅解,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确有悔罪表现,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范志勇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陈海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