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乐乐、王听字、田玉芳、赵玉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诉你们(2018)内0826民初2050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听字、乔乐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2、要求被告田玉芳、赵玉良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粟。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道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包永志、包宝喜:
本院受理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辫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何鹏:
依据(2017)内0102民初3646号民事判决书、(2018)内0102执2047号执行裁定书的内容,被执行人何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将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东二道河村二砖宿舍3号楼2层2单元206号房屋(呼房权证玉泉区字第2011159297号)的房产证及他项证(呼房他证玉泉区字第2012101341号)交回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逾期将按法院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等手续。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白哈日胡:
本院受理原告潘铁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7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原告潘铁宝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承担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7月13日包团亮、达喜:
本院受理原告蔡学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1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李万忠撤诉;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原告李万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承担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7月13日费立红、朱风云:
本院受理原告王淑娥诉你们及被告白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5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王淑娥撤诉;案件受理费831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王淑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承担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吴哈申塔那:
本院受理原告马春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1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3日
布仁额、包胡吉雅: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强盛种子经销处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