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讯为了适应社区矫正工作新形势新要求,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根据社区矫正法及其实施办法的立法精神和有关规定,自治区司法厅在总结吸收近年来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充分开展调查论证,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考核与分类矫正进行了明确细化和规范,着力解决全区各地工作实践中标准不统一、执行不到位的问题,推动和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有序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是我区第一个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共五章二十四条,包括总则、分类、办理程序、日常管理等内容,主要凸显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规范化的制度设计。《管理办法》专门制定了社区矫正对象考核评价表、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审批表、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决定书,统一执行标准,规范执法程序,对社区矫正对象日常考核奖惩进行了量化,便于基层操作。
二是创新性的制度内容。为了更加全面地掌握社区矫正对象情况,提高分类的精确性,避免入矫全部严管“一刀切”造成的负面影响,《管理办法》规定了对故意犯罪或者社区矫正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社区矫正对象设置三个月观察期的创新性规定,观察期间参照严管措施进行管理。
三是人性化的制度执行。我区地域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同,自然地理条件不同,社区矫正对象实际分布情况差异较大,《管理办法》对社区矫正日常管理中的当面报告、实地查访等时间规定都留有余地,避免绝对化,为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预留空间。 (自治区司法厅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