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谱新通讯员赵小慧秦英英)许多人认为,喝酒之后,骑个两轮电动车应该没问题。殊不知,这种两轮电动车的各项性能均符合机动车国家标准且已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名录中,醉酒驾驶也可构成危险驾驶罪。日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8月7日凌晨,刘某某在小酌后,驾驶两轮电动车,沿东胜区鄂托克旗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东胜区某教育机构门前的工地时,不慎摔倒,造成了本人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某认为工地未设置提醒标志,应对事故承担责任。在向施工单位索赔未果后,刘某某决定报警。民警到场后,发现刘某某驾驶的并非普通的电动车,而是一辆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该车外观虽然和普通电动车没有差别,但是车辆出厂合格证明却标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的字样,相关技术参数也明确为“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民警随即将刘某某带至采血点由医务人员提取其血液样本并送检。经检测,刘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10.9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东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本案中,刘某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各项性能均符合机动车国家标准且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名录中,是严格意义上的机动车,遂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刘某某依法提起了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