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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高悬的国徽,严肃的法官,安静的气氛,让一切应有的庄严在这里一览无余。在法庭辩论上,上诉、被上诉双方委托诉讼代理律师均展开了唇枪舌战。经上诉人申请并获同意,王欣和巴根两个证人均出庭作证。
关于刘宝平《母亲》剧本享有著作权的问题,已成为二审不争的事实。而巴音额日乐、阿儿含只公司是否侵害刘宝平对《母亲》剧本享有的著作权的问题,却是本案争议的唯一焦点。二审从以下两方面予以确认:
首先,巴音额日乐是否接触了刘宝平创作的《母亲》剧本。二审认为,本案中,刘宝平主张权利的《母亲》剧本完成时间是1993年6月,早于巴音额日乐创作电影文学剧本《诺日吉玛》第一稿的完成时间2010年9月17日,可认定刘宝平在先创作了《母亲》剧本。刘宝平的《母亲》剧本虽未公开发表,但其曾在2004年将《母亲》剧本提供给原内蒙古电影制片厂进行影片立项。同年,原内蒙古电影制片厂筹建了《母亲》摄制组,确定导演为刘宝平、郁晓鹰,策划为刘宝平、巴根、王欣等人员。巴音额日乐系原内蒙古电影制片厂员工(演员),且多次在郁晓鹰导演拍摄的影视作品中担任男主角,尤其在郁晓鹰导演筹拍《母亲》影片期间,即2005-2006年间在郁晓鹰导演拍摄的电视剧《我从草原来》剧中饰演男主角,与其共同拍摄创作至该剧完成。结合证人巴根及王欣陈述的“郁晓鹰导演说过把《母亲》剧本给巴音额日乐看过,想让巴音额日乐饰演《母亲》中的日本兵”的证言,可以认定巴音额日乐接触了《母亲》剧本。
其次,被控侵权剧本《诺日吉玛》及其影片与刘宝平在先剧本《母亲》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二审认为,经中国版权鉴委会从线索、人物设置、故事情节三方面对被控侵权《诺日吉玛》剧本及其影片与《母亲》剧本的比对,线索中均包括救护伤兵、两名伤兵之间的活动两个线索,《诺日吉玛》还包括诺日吉玛与杭盖的爱情线索;有3个人物关系相同,分别是蒙古妇女、苏联伤兵、日本伤兵;《诺日吉玛》电影文学剧本与《母亲》剧本存在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节有24处,影片《诺日吉玛》与《母亲》剧本存在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节有25处。即使这些相同或者相似的情节中包含如“50多岁蒙古族妇女特写”“草原人家外景”“望着远方,听战斗枪炮声,看见火光”“金花喂两伤兵食物”“撕布条缠伤口”“唱蒙古长调”等几处必要场景和有限表达的部分,仍有“金花救出两名伤兵,一名苏联伤兵、一名日本伤兵”“金花分别给两名伤兵抹药'马粪包'”“两伤兵打架,金花骂伤兵”“看照片”“金花病倒”等近19处情节表达与刘宝平独创性的情节表达相同或相似,并且这些相同或相似的表达亦选择《母亲》剧本同一时期的战争历史背景,选择由一位蒙古母亲和一个苏联伤兵、一个日本伤兵的人物设置,选择在蒙古母亲救护伤兵及两伤兵之间的活动的两个线索中安排,设计和串联上述具体情节发展剧情,完成全剧的整体表达,其中上述相同或相似的情节表达已占《诺日吉玛》剧本及影片内容的58.31%,故《诺日吉玛》剧本及影片与在先剧本《母亲》已经构成实质性相似。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巴音额日乐接触了刘宝平《母亲》作品的内容,并实质性使用了《母亲》作品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以及具有较强独创性的情节表达,发展故事情节,完成《诺日吉玛》剧本作品,提供给电影集团立项拍摄,其行为已经超越了合理借鉴的边界,构成对案涉《母亲》作品的改编,且对原作品作者未予署名,侵害了刘宝平对《母亲》作品享有的署名权、改编权、摄制权。阿儿含只公司作为影片《诺日吉玛》的出品单位对于巴音额日乐侵害案涉《母亲》作品改编权的行为提供帮助,在《诺日吉玛》剧本的基础上实际拍摄完成《诺日吉玛》影片出品,亦侵犯了刘宝平对《母亲》作品享有的改编权、摄制权。
2019年10月27日,内蒙古高院依法作出终审民事判决:撤销呼市中院一审民事判决。同时判令被上诉人巴音额日乐、阿儿含只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诺日吉玛》剧本及影片的出版、发行、传播和复制行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之内在新浪网上刊登致歉声明,向上诉人刘宝平赔礼道歉,致歉声明的内容须送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赔偿上诉人刘宝平经济损失50万元,其中巴音额日乐承担30万元,阿儿含只公司承担20万元。据悉,内蒙高院依照法定赔偿数额上限支持著作权人刘宝平提出的50万元损害赔偿请求,也开创了内蒙古法院在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方面顶格裁判的先河,彰显了内蒙古法院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态度。
至此,这场著作权官司终于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可是,社会上却很少有人知晓,从科尔沁草原走出去的著名画家刘宝平先生,为讨回自己呕心11年创作的《母亲》电影剧本的公道,竟拖着80高龄的沉重身子往返北京与呼和浩特20余次,付出了整整4年的宝贵时光。当他手捧着印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鲜红印章的长达28页《民事判决书》,心里五味杂陈,老泪纵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