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宣传实施民法典提升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康巴什区:坚持把群众路线贯穿巡察工作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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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06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8-14

学习宣传实施民法典提升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

李桂荣乔军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但很多人会将法治理解为公法之治,而忽视了民法对国家治理的基础性作用。这不仅是对国家治理体系的误解,同时,也是对民法功能的误读。

一、民法典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来,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我们党和国家一直在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奋斗。民法典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民法典有利于国家公权力的有效行

使。权力与权利是法治建设中的一对核心范畴。法治的基本要义是规范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利。如何“规范公权、保障私权”是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一项关键内容。如果说宪法、行政法等公法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作为私法的基本法,其核心在于保障私权。民法典划定了公权与私权的基本界限,确立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利于促进国家权力的依法行使和民事权利的有效保护。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的规定,为地方政府再次收取土地使用费设定了限制性条件,为公权力的扩张设定了界限,有利于保护我们的私权利。

民法典有利于社会治理的依法推

进。建国以来,我们历经社会管控、社会管理到今天社会治理的时期。长期以来,人们将治理与权力联系在一起,往往认为治理就是国家通过权力来命令公民、主导社会。而一个完善的法治社会应该是国家权力(公权)和民事权利(私权)的有机结合,也就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有机结合。应当尊重私权利,通过利益机制来引导广大民事主体积极进取、努力向善,在全社会形成遵纪守法的自觉。我国民法典回应了党的十九大关于人格权的规定,专设人格权编,回应社会热点事件,规定了禁止高空抛物、放高利贷的规定,回应老龄化和离婚率高的问题,规定了意定监护、离婚冷静期等规定。这些规定有利于法治、德治、自治的融合,以实现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民法典是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的

重要保障。民法典设置了权利的取得、行使、救济的有机规范体系,凸显了权利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价值,有助于百姓的安居乐业、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国家的长治久安。保护好了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利,也就是保护好了人民群众的美好幸福生活。比如通过居住权制度的设立,使离异一方、保姆等居民能够在他人的房屋之上设立一个长期稳定的居住权。新增加的物业服务合同,回应了广大业主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和全面保护的诉求,回应了疫情防控出现的问题,在制度设计上做了许多符合实际的规定。

民法典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民法典继承了我国的优秀传统,总结了我国的民事司法实践经验,呈现了新发展理念的要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的重要成果。著名思想家梅因曾说过:“一个国家文明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能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文明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少。”民法典是我国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的集中体现,与我们所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新发展理念是高度契合,甚至是一脉相承的。如民法典中关于传承优良家风、离婚权利限制、性骚扰等方面的规定,回应了我国老龄化加剧和离婚率攀升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二、加强对领导干部权义性思维的培育

民法典审议通过后,如何把民法典编纂的时代意义、价值理念、权利体系、制度内容等,用法律共同体、党政干部和社会大众都能够听得懂、记得住的语言来精准阐释清楚、广泛传播,这是青海省法学界面临的重要任务,也是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做贡献的时代机遇。领导干部是普法的重点,针对我国领导干部民商法知识不足、公权意识和私权意识弱的现状,加强对领导干部民商法知识普及,培育领导干部权义性思维是当务之急。

通过民法典的宣传,使领导干部进一步深化对“规范权力,保障私权”内涵的认识,认真对待他人的私权利。一般情况下,他人的权利就是公权力的边界。领导干部要尊重他人权利,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市场监管,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维护全国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自由安全。

通过民法典的宣传,使领导干部更好地掌握民商法知识,树立平等意识,以权利、义务为线索去审视、调整社会关系。因为,法治社会关系的基本框架是由法律通过权利义务建构起来的,以人为本本质上讲就应以权利为本。因此,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要求领导干部从权利、义务两个纬度分析、认识社会关系,从调整平衡权利义务关系的角度去推动发展、深化改革、维护稳定。

通过民法典的宣传,使领导干部以权利、义务为基本分析工具,遵循法治发展规律,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社会矛盾,正确处理公权力与私权利、私权利与私权利以及公权力、私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关系。既要避免该为的不为,也要防止大包大揽、乱作为。“花钱买平安”“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等所体现的不是权义性思维。

三、全面实施民法典的几点建议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民法典的实施将是我国法治建设领域中的一件大事,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学研究等各环节都要参与其中。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今年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学习宣传民法典、推动民法典落实提出了明确要求。

实施好民法典,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就是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权利。因为民法是权利法,是由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社员权等构筑起来的权利大厦。民法典为我们开出了需要保障的“权利清单”和“利益清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这些权利和利益,是对党和政府提出的实实在在的要求。因此,我们要呵护好“新生”的居住权、土地经营权等权利,为人民权利的行使营造良好环境。

实施好民法典,需要把握好市场和

政府作用的边界。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为基本原则,通过构建主体制度、权利制度、行为制度和责任制度为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提供基本遵循。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首先要相信市场主体的理性,相信市场的力量,并认真对待市场主体的权利,避免行政垄断、行业保护、地区封锁等乱作为。政府在行使宏观调控、公共服务、市场监管、资源配置、微观市场活动等职能时应遵循民法确定的基本市场规则。

实施好民法典,需要在立法、执法及司法中妥当处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认真对待私权利,不仅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对依法立法、依法决策和依法办案的要求。当然,尊重老百姓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权利不可限制,为了公共利益,政府不仅可以征收征用私人财产、限制公民自由,还可以征收税款,因此,真正的问题不是权利能不能限制,而是对私权利的限制本身限度何在。这里的限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目的的正当性———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公权力限制私权利的正当理由,也是唯一理由。二是形式的正当性———法定性。对生命、人身自由等限制,只能通过法律为之,对财产的征收征用一般也应通过法律规定,规定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基本权利。三是程序的正当性———纠纷的可诉性。权利人对权利的限制不服的,应当允许其通过诉讼等途径得到救济。四是征收征用的正当性———公正补偿。征收征用是对个别人财产权的限制,即使出于公共利益,也不能让少数人牺牲过多。

(作者系青海省党校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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