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鑫: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孙鑫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8月7日
高飞: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高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8月7日
王春学:
本院受理原告周启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20分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曹景涛:
本院受理原告贺利柱诉被告曹景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
史培文: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利平、史培文、呼和浩特市城发金河物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20)内01民终2414号】,现依法向史培文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网上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