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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00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8-05

酒后琐事引发争执 杀人藏尸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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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讯近日,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杀人、藏尸案,对被告人崔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周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2018年10月20日下午,被害人王某受被告人周某之邀来到被告人崔某位于鄂伦春自治旗诺敏镇的家中饮酒,三人饮酒至下午8时许,崔某独自去西屋休息,留有周某与王某继续饮酒。在饮酒期间,周某与被害人因琐事发生撕扯,并吵醒崔某,崔某上前劝解,出于帮助、保护周某的目的,崔某找来尖刀捅刺被害人胸腹部两刀并将其按倒在地。周某见被害人倒地不动后持刀划刺被害人,随后,周某从西屋找来斧子交予崔某,崔某使用斧子击打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死亡。事后,周某与崔某共同将被害人尸体藏于崔某家西屋地窖内,周某指使崔某清洗擦拭血迹,清扫房屋,并用被害人的手机向周某的手机发送信息,制造被害人已外出的假象,以此掩盖二人的罪行。同时,崔某将被害人的手机卡取出烧毁,并对被害人的手机、自行车以及作案使用的斧子、尖刀进行了藏匿。

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因琐事持尖刀捅刺被害人王某,又用斧头击打王某头部,致王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周某在崔某捅刺王某后,也持尖刀划刺王某身体,并取来斧头交与崔某,为崔某杀害王某提供帮助,且在案发后对外散布王某外出的虚假消息,企图掩盖二人的杀人犯罪事实,其与崔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崔某系主犯,周某系从犯。被告人崔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归案后拒不供认犯罪,无认罪、悔罪表现,酌情对其从重处罚,鉴于其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崔某、周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王怡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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