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讯日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女)犯贩卖毒品罪,向玉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玉泉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史某一包海洛因。被告人李某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史某一包海洛因。之后,被告人李某再次贩卖毒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三次,并收缴毒品海洛因2.1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目无国法,多次向他人贩卖海洛因,并收缴海洛因2.18克,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陈海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