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河讯近日,呼伦贝尔市鄂伦春旗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被告购房人,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尾欠房屋价款20万元,并按照房屋总价款的30%支付违约金。
据了解,被告与原告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约定分期给付房款,先付一部分,剩余的按揭付款。被告购买的房屋是样板房,已装修,所以双方约定另行支付装修费用。原告交付的首期房款,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扣除了样板房装修费用,剩余部分作为购房款,之后按揭未办成,房款也没有及时给付。双方当事人因尾欠金额不能达成一致,一直处于僵持状态。
案件立案后,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大杨树法庭主审法官刘亚东阅卷后发现案件案情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无新证据提交,被告人有履行能力,便悉心向原、被告释法明理,在法官的调解下,原被告就尾欠款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即支付现金19万元。案件从立案到审结共用时16天,以调解方式结案,案款一次性给付到位,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康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