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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98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7-3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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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22民初37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张玉良砖款53367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2月27日起按月利率0.02元计算至清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王铁柱: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铁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张文才劳务费880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2000.00元,由被告王铁柱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王铁柱::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铁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文才借款160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被告王铁柱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赵巴特尔、梁海珠: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包天昌门窗加工部与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包天昌门窗加工部的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给付房屋室内装修材料欠款1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0年10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李伟义: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镇永兴加油站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左中旗架玛吐镇永兴加油站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购买柴油款7300元、利息3504元,合计10804元,7300元×0.02×24个月=3504元,计2010年2月11日至2012年2月11日,其余利息自愿放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0年10月2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白文博:

本院受理的原告史雪琴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史雪琴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化肥款本金7100元及利息1704元(7100元×0.005元×48个月从2015年6月30日至2019年6月30日),本息合计880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0年10月21日上午8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曹艳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步桂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步桂娥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4000元,利息2280元(24000元×0.005×19个月即2018年11月23日至2020年6月23日),合计26280元;2、要求被告支付从2020年6月24日至实际履行全部债务止的利息,以24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0年10月21日下午3时5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曹艳芳、陆文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步桂娥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步桂娥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曹艳芳偿还借款67000元,利息19000元(50000元×0.02×19个月即2018年11月22日至2020年6月22日),合计86000元;2、要求被告曹艳芳支付从2020年6月23日至实际履行全部债务止的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3、要求被告陆文辉对上述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0年10月21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姚晨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董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董文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8000元及利息19440元(18000元×0.02元×54个月,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1日止),本息合计37440元;2、要求被告按本金1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日起至全部还清为止,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0年10月21日上午8时2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丁木日根毕力格(丁毕力格):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凤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张凤兰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丁木日根毕力格偿还原告张凤兰(所欠生活用款)欠款本金16760元,利息19106元,本息合计3586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0年10月21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丁春花、包宝柱: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梅花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赵梅花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借款本金26000元,给付利息21840元(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20年7月5日,计42个月×26000元×0.02元),本息合计47840元;2、后期利息自2020年7月6日起以26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2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0年10月21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杨文龙:

本院在执行王根心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内0924民初1924号民事调解书;杨成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内0924民初1330号民事调解书;杨瑞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内0824民初1331号民事调解书;王生有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内0924民初1295号民事调解书。上述法律文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交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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