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
内蒙古希山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将开户许可证遗失,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J 1910016430401,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乌兰察布东街汇雅风尚支行,账号:15050170661900000104,声明作废。
乌兰浩特市泰洁干洗店不慎将经营者田桂香名章丢失,特此声明作废。
乌兰浩特市泰洁干洗店不慎将公章丢失,特此声明作废。
乌兰浩特市葛根庙全生养鸡场不慎将营业执照副本丢失,注册号为:152201600258698声明作废。
韩锐斌将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一家村二期回迁安置10号楼2单元3001号房购房合同遗失,合同编号:1493,特此声明作废。
韩锐斌将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一家村二期回迁安置10号楼2单元3001号房购房款收据遗失,收据号:13021621,金额:260000元,特此声明作废。
郭俊英将新城区乌兰察布东路法院宿舍1-2-2号房屋所有权证遗失,产权证号:呼字第030612号,建筑面积:65.75平方米,声明作废。
崔敏将天辰乐岛3号楼4单元502室退购房款收据丢失,收据票号:0025467,金额:9057元,收据开具日期:2008年1月21日,特此声明。
母亲:宋爽 (身份证号码:210922199410087223)父亲:徐文强(身份证号码:152326199002092339)女儿:徐依萌《出生医学证明》(编号:Q 150050708)于2016年12月20日09时20分在通辽市奈曼旗人民医院出生,现将《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特此声明作废。
2020年7月29日
■仲裁公告
许俊生(身份证号:152631197003195418):蔚玉凤(身份证号:152629197012130040):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丰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许俊生、蔚玉凤之间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19]第29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们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30日内。本会定于2020年11月3日14时在本会仲裁庭(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城建大厦一楼107)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滨河北路呼和浩特市司法局,联系人:李莹,联系电话0471-461488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0年7月29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王宝才、李成:
您们与石和平于2016年3月21日签订的《乡士居承租经营协议》,约定年租金为15万元。因王宝才只向石和平支付二年租金30万元,自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3月20日租期内的租金15万元未向石和平支付,2019年3月21日至交房之日(至今未交房)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均未支付,暂计算至2020年7月20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为20万元。截至2020年7月20日共欠付石和平租金35万元,违约金147800元,供暖费90715.17元及相应利息61746.51元,财产损失费40万元,合计10050261.68元。现正式向您们告知,石和平己将该笔债权(包括截至2020年7月20日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违约金、供暖费及相应利息)全部转让给鄂尔多斯市凯硕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硕公司)。望您们收到本通知书后,将欠付上述全部费用直接交付给凯硕公司。后附凯硕公司联系方式,您们收到本通知后,直接联系凯硕公司王经理。
联系电话:18947788166(王)
转让人:石和平2020年7月29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熙诺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丁佳兴与你单位劳动报酬、赔偿金、经济补偿、社会保险一案(新劳仲案字〔2020〕215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0年8月31日上午9时00分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科尔沁快速路与成吉思汗大街交汇处内蒙古自治区大学生创业园8号楼5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15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0年7月29日
■仲裁公告
张铭(身份证号:310225198210151630):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丰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张铭之间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19]第14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仲裁文书: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以下简称 《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可以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本案的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你提出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你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30日内。本案的开庭时间定为:2020年10月30日下午2时,开庭地点为本会仲裁庭(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城建大厦二楼209,联系人:张丽娜,联系电话0471-4614909),请你准时到庭参加庭审,届时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0年7月29日
■仲裁公告
武永贵(身份证号:152634197901182714):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吴啸峰与被申请人武永贵之间关于借款协议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19]第15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仲裁文书: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以下简称《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可以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本案的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你提出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你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本案的开庭时间定为:2020年10月30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为本会仲裁庭(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城建大厦二楼209,联系人:张丽娜,联系电话0471-4614909),请你准时到庭参加庭审,届时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