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宝林: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凤舞农机经销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9日
韩巴特、花迎春:
本院受理原告刘学庆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7月29日
刘茂、刘云峰、张慧娜、孙月亮:
本院受理原告折秀英诉被告刘茂、刘云峰、张慧娜、孙月亮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602民初297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刘云峰、张慧娜按其在鄂尔多斯市巨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比例(依次占比70%,30%)与刘茂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万元、截止2020年4月24日利息335099.2元及2020年4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孙月亮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29日
杨继、王夏: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玉诉被告杨继、王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
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58.5万元(2011年4月5日-2019年11月10日同借款按年利率24%计算;共计61.2万元,抛去已付利息2.7万元),本息共计88.5万元;二、由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20)内0602民初1927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415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9日
石艳荣:
本院受理原告庞美璐诉被告石艳荣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3301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夫妻关系;2、请求依法判令婚生女儿石雨轩(2014年5月26日出生)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9日
李俊英、崔建钢:
本院在执行邬继存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20)内0602执恢332号执行通知书;(二)、(2020)内0602执恢332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三)、(2020)内0602执恢3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解除对李俊英、崔建钢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冻结;(四)、(2020)内0602执恢3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划拨李俊英、崔建钢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22000、50741.22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并继续冻结李俊英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五)、(2020)内0602执恢332号限制消费令。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29日
赵春霞、马龙彪:
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马龙彪、赵春霞、周志刚、谷晓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辦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車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9日
贺记召: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如意支行与被诉人陈琼英、王栓在、郭青龙、贺记召、李永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3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9日
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上诉人五原县力农产业化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张志伟、赵三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终4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7月29日
王生祥:
本院受理上诉人温军与被上诉人赵海平、王生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玉海祥食品批发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0)内01民终2303号民事案件的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7月29日
石霞:
本院受理原告杜海清诉被告李素娥、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延顺)在本院四楼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9日
石霞:
本院受理原告杜海清诉被告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延顺)在本院四楼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9日
石霞: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连诉被告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延顺)在本院四楼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9日
霍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王强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2019)内0221民初1192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