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北讯通辽市扎鲁特旗司法局鲁北司法所坚持学习和发展“枫桥经验”,坚持排查在前、预防在先,牢固树立为人民调解服务的理念,将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放在首要位置,努力做到人民调解为人民,调解服务为人民,积极探索“四个统一”调解模式,促进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满意度。
一是将调解与排查相统一。该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来自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情况、排查隐患便利的独特优势,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矛盾进行分级调处,属于村内范围的一般性矛盾纠纷,村调委会就地就近化解;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镇调委会进行妥善调处,有效提高调解效率。
二是将调解与取证相统一。在调解过程中,该所坚持人证、物证并重的取证原则,坚持在矛盾纠纷第一现场进行调查了解,努力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发现、及时处置,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简单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是将调解与普法相统一。普法宣传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环节,该所在调解中将人民调解与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起来,在调解矛盾纠纷时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使调解的每一个步骤都有法可依。在调解后以案说法,给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引导其通过合法渠道反映合理诉求,增强辖区群众法律意识,将普法宣传寓于人民调解之中,实现双赢。
四是将调解与法援相统一。该所向当事人发放法律援助宣传册和公共法律服务便民卡,详细讲解法律援助的申请条件和范围。根据给付赡养费、支付劳动报酬和人身损害赔偿等可调解的法律援助案件特点,在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前提下,合理运用人民调解便捷、灵活、互谅、互解的优点,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如调解无效再移送诉讼援助,从而提高纠纷的化解效率,有效降低受援人的维权成本,实现法律援助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自治区司法厅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