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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94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7-2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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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杰:

本院受理原告孟辉诉被告李海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403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王洪军、张桂芬:

本院受理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山前村民委员会与你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403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刘海东、刘田福:

本院受理原告郭永亮诉被告刘海东、刘田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孙伟科诉被告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6件系列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2020)内0102民初1065号之一、(2020)内0102民初1066号之一、(2020)内0102民初1067号之一、(2020)内0102民初1846号之一、(2020)内0102民初1845号之一、(2020)内0102民初1844号之一、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公告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薛海旺:

本院受理原告董玉与被告薛海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归还借款12000元及利息;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金花: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保中、金花、布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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