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讯近日,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追凶二十余年的伤害案,对被告人鄂某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9年4月30日晚20时许,被告人鄂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酒后在扎兰屯市正阳办事处原扎兰屯市酒厂计量检定测试站门前,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互相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鄂某某用刀将被害人杨某某腿部等处扎伤,后鄂某某等人将杨某某送至扎兰屯市人民医院救治。鄂某某筹措医药费返回医院后,得知杨某某已经死亡,便逃离扎兰屯市。
二十年逃亡路就此开始。被告人鄂某某先后逃往北京、广州、天津等地打工,为了逃避法律制裁,鄂某某改名换姓使用虚构身份开始在天津市打工。
长时间背井离乡的逃亡,鄂某某并没有过上正常的生活,扭曲的生活将他再次带上了犯罪的道路。鄂某某虚构身份伙同他人在天津市东丽区实施抢劫,于2008年6月2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在天津市滨海监狱服刑至2018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然后又回到天津市。
2019年11月26日,依托技术手段的进步,陈年旧案新线索浮现出来,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民警在天津市河西区叙水堂浴池内将鄂某某抓获。
2020年5月21日,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远程视频,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鄂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相关诉讼权利,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听取了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鄂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多次就自身行为向法庭及被害人杨某某的亲属表达了忏悔,对年轻时的犯罪行为悔恨不已,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为过往的犯罪行为承担应有的惩罚。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鄂某某酒后因琐事持刀捅刺被害人杨某某身体,致杨某某受伤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鄂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鄂某某本起犯罪,致一人死亡,造成后果严重,在案发前其具有前科犯罪,案发后潜逃多年,并在潜逃期间犯抢劫罪,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应对其予以从重处罚;鄂某某系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予以从宽处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郭齐子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