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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91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7-2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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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盛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卢世玉:

本院受理上诉人邱俊杰与被上诉人栾玉喜、桦甸市盛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卢世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马立峰: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苏日乐格: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苏日乐格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0年7月21日

马卓:

本院受理原告吕全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兰光:

本院受理原告梁勇珍与兰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4民初37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乌日吉力特:

本院受理上诉人呼和浩特市物尔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乌日吉力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王占春:

本院受理上诉人呼和浩特市物尔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占春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张永丰、田俊芳: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志明与被上诉人张永丰、田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被告侯芳,第三人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利明、第三人刘美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侯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朱海鹏:

本院受理原告朱广秀诉朱海鹏(2020)内0125民初74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朱海鹏:

本院受理原告朱广秀诉朱海鹏(2020)内0125民初74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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