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中,“告官不见官”“出庭不出声”“出声不出彩”怪象一直广受诟病。随着法治中国建设臻于完善,“民告官”成为常态,司法行政戒毒系统参与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也逐渐增多,为贯彻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自治区司法行政戒毒系统践行“3343”工作法,推动司法行政戒毒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3”是克服三种错误思想。一是克服
“出庭无用论”的错误思想;二是克服“出庭形式论”的错误思想;三是克服“出声过场论”的错误思想。
“3”是完成三个进阶转变。一是完成
向“出庭”的最低进阶转变;二是完成向“出声”的次优进阶的转变;三是完成向“出彩”的最佳进阶转变。
“4”是四个依靠。一是依靠党委领导。局、所负责人出庭应诉前,须向局党委呈报《出庭应诉情况的报告》,经局党委审批同意后,由局法制办配合,按要求组织相关负责人出庭,并在庭前充分准备,为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二是依靠调研推动。局班子成员深入各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强戒所”)走访调研,与各强戒所主要领导达成提高出庭应诉率,增进执法司法之间的联动互动,促进行政争议及信访案件实质性化解的共识。三是依靠培训指导。举办全区司法行政戒毒系统出庭应诉培训班,围绕应当出庭的案件类型、出庭前的准备、不出庭的后果等多方面内容进行讲解,增强局、所负责人出庭的认知度和主动性。四是依靠制度规范。完善《自治区司法行政戒毒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明确出庭规则和要求,细化出庭台账内容,灵活选定应诉出庭者,正副职不限。把出庭应诉的次数与该单位全年行政应诉案件的数量挂钩,不得少于80%。坚持及时制发应诉建议,反映在应诉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落实。把出庭应诉作为政绩考核的指标,作为司法行政戒毒机关领导述职、年度考评、晋升考察的重要内容之一。
“3”是三大成效。一是促进司法行政戒毒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明显提升。二是促进矛盾纠纷彻底化解。三是促进规范执法。 (仝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