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讯近日,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二审诈骗案。该案被告人以交女友为名,诈骗女子钱财,数额高达二十多万元。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刘某不服判决,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该男子叫刘某,案发时年龄42岁。2015年结识了在扎兰屯市正阳街经营旅店的被害人孙某,两人相谈甚欢,孙某也逐渐对刘某有了好感。不久便建立了恋爱关系。此后,刘某以自己在甘南县收青储时将他人打伤需要治病为由,骗取孙某人民币15万元。2015年10月的一天晚上,刘某以帮助亲属看病为由,骗取孙某人民币2万元,孙某情到深处毫无戒心,痴情女子再次受骗。2015年12月的一天,刘某以修车为由,再次骗取孙某人民币4万元。后将所骗钱款用于日常花销。
二审期间,刘某及其家属与被害人孙某达成和解协议,协议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且被害人对刘某表示谅解,可酌定对刘某从轻处罚,遂改判上诉人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臧旭东双胡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