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规贯彻施行的重要手段。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6月2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草案就行政处罚权限以及实施主体作出修改。
据悉,根据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改革要求,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草案增加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管辖区域内的违法行为行使有关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同时,草案还明确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增加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实施相关领域的行政处罚。
记者从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了解到,现行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由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和2017年先后两次作了个别条文修改,对行政处罚种类、设定和实施作了基本规定。
多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同志反映,现行行政处罚法中有关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限制过严,地方保障法律法规实施的手段受限,建议扩大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限。
为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在地方治理中的作用,草案增加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的违法行为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说明。(刘奕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