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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77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6-2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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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振云:

本院受理原告郭恺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822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郭振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郭恺轩借款本金7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7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7年12月22日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郭振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4日

李雅琴、李兰英(曾用名陈小红):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右旗营业部诉银娜、李雅琴、李兰英(曾用名陈小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4日

李雅琴、李兰英(曾用名陈小红):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右旗营业部诉银娜、李雅琴、李兰英(曾用名陈小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4日

康德: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军、李喜云、王双喜、康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21民初19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4日

马生旺:

本院受理原告于申荣与被告马生旺、包头市第二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221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4日

王坤:

本院受理原告杜有园诉被告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4日

梁钰、贾彪、高玲、王美兰、贾秋芹、郭兴亮: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112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钰、贾彪、高玲、王美兰、贾秋芹、郭兴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4日

张敏、李锦花、郭俊林、高俊亮、高永明:

本院受理的(2020)内0207民初517号原告包头青山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敏、李锦花、郭俊林、高俊亮、高永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4日

李安刚:

本院受理原告宋国山诉被告李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30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安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偿还原告宋国山借款1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4日

青岛云易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邱琼诉被告青岛云易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购车款11052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2月15日开始按照500元/天计算的违约金,共计4万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交通费、住宿费、车辆过户费等共计2000元;4、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0)内0602民初1334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4日

王国宏:

本院受理刘彦与王国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回原告借款本金5万7千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转普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42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4日

高埃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薛亮诉被告高埃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1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0)内0621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4日

胡飞:

本院执行武杨申请执行胡飞、李全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武卫兵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执异39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武卫兵的申请)及执行复议申请书[驳回武不服本院上述裁定,提出复议,复议请求事项为:请求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602执异399号执行裁定书,并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变更申请执行人的(2019)内0602执异294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4日

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信得惠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鄂尔多斯市信得惠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执异2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鄂尔多斯市信得惠商贸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以及执行复议申请书[鄂尔多斯市信得惠商贸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上述裁定内容提出复议,复议请求事项为: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602执异233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追加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为(2018)内0602执113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对(2017)内0602民初43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4日

张俊平:

本院在执行卓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本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1执239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人卓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99850元,利息及罚息6351.13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18年7月2日),本息共计106201.13元;2018年7月2日以后的利息及罚息随本计算至还清为止。2、负担案件受理费1212元,申请执行费1511元。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4日

侯兴华:

本院受理原告准格尔旗盛亨物资经营部诉被告侯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221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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