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分类信息
第14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973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6-1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金海艳: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友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向原告索要彩礼款56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7日

包斯琴:

本院受理原告陈敖特根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包斯琴偿还建房欠款77200元,利息71024元(77200元×2%×46个月=71024元)从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1日止。本息合计:148224元;2、判令被告包斯琴从2019年11月1日起以77200元为基数支付原告利息按2%计算直至清偿为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7日

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麦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民初1416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7日

吴海清:

本院受理原告白秀琴与被告吴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7日

吴海清: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文红种子销售中心与被告吴海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7日

张钦:

本院受理原告郭海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3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张钦给付郭海刚借歉本金49000元及利息57600元,共计人民币106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432元及公告费500元,由张钦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7日

闫冬:

本院受理原告李启柏诉被告闫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7日

刘瑞峰:

本院受理原告孔胜利诉被告刘瑞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7日

李拴栓、张润桃:

本院受理原告冯喜平诉被告李拴栓、张润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102民初1396】及原告王利俊诉被告李拴栓、张润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102民初1351】,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7日

翟俊峰、内蒙古乾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乾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刘利军与翟俊峰、内蒙古乾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乾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14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7日

孙林春:

本院受理刘晓东、马国俊与孙林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144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7日

张英:

本院受理(2020)内0105民初1856号原告石磊诉被告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张英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7日

张英:

本院受理(2020)内0105民初1858号原告李毛毛诉被告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张英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7日

田琴英、赵斌:

本院受理(2020)内0105民初2757号原告张恒平诉被告田琴英、赵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田琴英、赵斌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7日

浩特: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燕与被告浩特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77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7日

内蒙古紫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利创同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郝凤鸣诉内蒙古紫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利创同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23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7日

王玉逹:

本院受理原告陈风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826民初339号民事裁定书、(2020)内0826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和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视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7日

杨俊梅、史飞:

本院受理原告姚利英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2020)内0104民初186号民事栽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7日

石红玉:

本院受理原告赵伟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21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石红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赵伟军借款本金52000元;二、被告石红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赵伟军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61120元[(50000元×0.02元×59个月,2014年12月8日至2019年11月8日)+(2000元×0.02元×53个月,2015年6月23日至2019年11月23日)],并以本金52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0.02元计算给付至实际清偿为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962元,由被告石红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7日

翟俊峰、内蒙古乾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张自勤与翟俊峰、内蒙古乾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146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7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