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巨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2015)鄂银资产管理中心字第1号《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务化解协议书》,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对该协议项下的《债权包》(附后)所列贷款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担保合同等项下的全部权利及义务,依法转让给内蒙古巨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本公司根据2019年6月6日与王在喜(身份证号: 152728196910042119)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依法再次转让给王在喜。2020年6月10日王在喜又将和刘凤平,(身份证号:152728196710242415)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依法再次将本债权转让给了刘凤平,内蒙古巨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特此公告通知《债权包》所列贷款人及担保人、请贷款人及担保人立即向刘凤平履行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给付债权实现费用之义务及相应的担保责任。
内蒙古巨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王在喜刘凤平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