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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71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6-1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刘玉文、李爱芝: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玉文、李爱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李占东、李敏: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占东、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张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白万江与被告张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502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小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白万江借款本金22000元,给付利息11000元,本息合计33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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