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查,下列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参加年检,其中,社会团体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下列社会组织给予撤销登记。
被撤销的社会组织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得再以原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任何活动,并在30日内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上缴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民政局。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民政局202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