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齐私诉被告包利军、樊利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如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如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年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东侧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3日
王峰:
本院受理原告郝元俊诉被告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5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3日
刘秋来:
关于原告刘桂英、刘俊英、刘秋里、刘玉梅、刘秋来诉被告刘秋里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3878期第12版发出送达开庭传票公告,定于2020年3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原因,本院决定延期开庭审理此案。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3日
王长安:
本院受理原告唐玉福诉被告王长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3日
内蒙古一函申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张治国申请执行内蒙古一函申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3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3日
何凤香、赛罕区亏欠你我叁个字饭店:
本院受理张够琴申请执行赛罕区亏欠你我叁个字饭店、何凤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73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3日
赵东洋:
本院受理张钰申请执行赵东洋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恢56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赵东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西把栅乡沙梁子村内蒙园艺站院公寓小二楼1至2层西-3号房屋内的物品(后附物品清单),因部分物品(字画、石头、衣物、银行卡等物品)无法评估,不能拍卖,已委托申请人张钰暂时保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90日内来申请人张钰处领取,逾期不领取,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3日
田文科:
本院受理赛罕区万达信鲜花店申请执行田文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55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3日
白伟、闫枫:
本院受理恒大地产集团呼和浩特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要求你们向本院提交位于恒大名都小区1号楼201号房屋办理房屋产权证及提供其需提供的资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提交。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3日
内蒙古花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语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振星及第三人内蒙古花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36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3日
内蒙古花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语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振星及第三人内蒙古花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刘振星对本院(2019)内0105民初360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3日
王存仙、陈爱兰: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永平、乌仁其木格、吴俊龙、王文锦、王存仙、陈爱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0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3日
赵美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有限公司营业部诉被告赵美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103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3日
苏付斌、丁玉娥、蔡小三、谢素芳、杨红威、陶罕巧: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诉被告苏付斌、丁玉娥、蔡小三、谢素芳、杨红威、陶罕巧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62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