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讯酒后开车发生交通事故,轻则被行政处罚,重则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抓住驾驶员酒后开车发生事故害怕被处罚的心理,设圈套,网约网友请喝酒,再“碰瓷”制造事故敲诈钱财。近日,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奇葩”的敲诈勒索案件。
2019年4月22日左右,沈某向王某、刘某、门某提议寻找饮酒后司机驾驶的车辆作为目标进行碰撞,以此勒索财物,三人均表示同意。4月24日下午,四人驾车由莫旗前往阿荣旗那吉镇寻找作案目标。四人到达阿荣旗那吉镇后,沈某指使刘某和门某,通过陌陌聊天软件发布朋友圈状态的方式,约他人喝酒,从而确定作案目标,并让王某建立了以四人为成员的微信群,便于沟通。经陌陌聊天软件联系,刘某与阿荣旗居民佟某相约喝酒。随后,佟某与刘某、门某在阿荣旗某饭店吃饭,期间,刘某与佟某每人喝了两杯白酒。饭后,佟某驾驶车辆载着刘某、门某前往阿荣旗那吉镇大眼睛广场。在饭店门前等待的沈某开车载着王某,尾随佟某所驾车辆至某交通信号灯处时,通过追尾的方式撞击佟某所驾车辆。事故发生后,沈某提出报警,佟某因其饮酒而驾车逃逸。乘坐在佟某所驾车辆的刘某、门某多次通过微信群向沈某报告佟某所在位置,并向佟某提出将车驶回某小区。佟某将车停在该小区后,沈某带领交警将佟某拦住。交警经对佟某进行酒精呼吸检测,发现佟某为酒后驾车。当晚沈某向佟某索赔人民币50000元。双方协商未果,后沈某等人敲诈勒索的行为败露。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王某、刘某、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车辆故意碰撞饮酒后司机驾驶的车辆,制造交通事故,以报警、恐吓等方式相威胁,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沈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门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沈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根据被告人沈某、王某、刘某、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所作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鹏双胡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