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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59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5-2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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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

本院受理原告王风亭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城环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托克托泰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李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包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金勇诉被告包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6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海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金勇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7月1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金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2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包海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张喜成:

本院受理原告傅燕青诉你及李俊平、李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贾飞:

本院受理原告亢倩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李治军(又名李志军)、卢改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贵林与被告李治军、卢改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曰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新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刘敏:

本院受理原告戈双进诉被告刘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李秀梅、马树军:

本院受理原告常三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秀梅偿还原告常三小借款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7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二、被告马树军对上述借款本利承担连带担保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808元由二被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2楼1号窗口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武昌雍:

本院受理蔡军鹏诉武昌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58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被告武昌雍偿还原告蔡军鹏借款4500元及利息(以4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年利率6%),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罕台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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