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丽: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异议人)顾世华与被执行人阿丽、参与分配申请人吴丽丽、海山、李天昊、张相春、徐磊、靳艳、路晓伟执行异议一案,本案决定书面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异议申请书副本、执行异议书面审理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日内。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年5月13日
杨忠全:
本院受理原告田淑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年5月13日
李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于浩洋诉被告李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年5月13日
包查干呼: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芹诉被告包查干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年5月13日
红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双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1142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20年5月13日
琴大木尼:
本院受理的原告双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1140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白斯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德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1144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胡士平:
原告丁凡平诉胡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156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崔相云:
本院受理原告许连才、李鸣慧与被告崔相云、内蒙古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许连才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集宁区人民法院桥东法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内蒙古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呼和浩特市德弘电气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呼和、黄格日乐吐、白汉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不在住所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2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依法解除原告呼和浩特市德弘电气有限公司与土默特左旗力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学府二期工程项目部于2013年9月10日签订的《配电箱采购合同文件》;二、被告内蒙古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呼和浩特市德弘电气有限公司货款140074.87元;三、被告呼和(黄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呼和浩特市德弘电气有限公司货款77358.45元;四、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德弘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41元,由被告内蒙古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65元,由被告呼和负担1472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德弘电气有限公司负担200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苗春云: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1068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张晓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巍诉被告通辽市怡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季凤臣、第三人张晓军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徐井福:
本院受理原告马金华诉被告徐井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李润:
本院受理原告何成福诉被告李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法庭(新区)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程建英:
本院受理原告马巧云诉被告程建英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法庭(新区)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杨勇利、孙俊叶、朱芳芳: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0)内0207民初442号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勇利、孙俊叶、朱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40分在本院东三楼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沈财茂、崔林林: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沈财茂、崔林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内0921执489号】中,因你们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们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你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期限两年。
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的(2019)内0921执489号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不得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若违反上述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2020年5月13日
徐存弟、刘明堂、张志忠: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资县支行申请执行徐存弟、刘明堂、张志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内0921执413号】中,因你们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们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你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期限两年。
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内0921执413号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不得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若违反上述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2020年5月13日
董二平:
本院执行原告刘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17)内0602执恢1712号执行裁定书,本院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董二平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团结路4号街坊金顺园商住小区2号楼2单元304室房产一处进行拍卖、变卖。经二次拍卖,买受人杨帆以最高价竞的。裁定被执行人董二平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团结路4号街坊金顺园商住小区2号楼2单元304室房产一处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杨帆所有。该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杨帆时起转移。请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