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尼讯一起看似普通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法官在审查证据时却发现,原告提交的仅有证据却是被告出具的“证明”。这份“证明”足以让案件变得不那么简单。
随着案件审理过程的推进,法官仔细向双方当事人询问了原委。原来,在2011年,被告杨某雇佣原告王某在其承包的某建设工地槽开挖基础土方,在工程验收合格后被告杨某委托工作人员向原告王某出具了一份证明,内容为原告王某的劳务费以12580方×每方3元计算,共计37740元。下方签有杨某姓名,捺有手印。之后杨某曾两次给付王某15000元后,下欠22740元再未给付。
事实查清后,法官首先把关注点放在了这一“证明”上。从法律角度讲,该“证明”既不能直接证明原被告双方的雇佣关系,也不能证明被告的欠款事实。一旦开庭审理,被告矢口否认,原告极有可能因证据不足而败诉。更重要的是,距离劳务发生之时,已经过去了将近9年,务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已经相当迫切。基于这一情况,法官决定对二人进行背对背调解,致力于一次性化解矛盾纠纷。好在经过向被告杨某的一番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和释法析理,被告杨某最终诚实认可了雇佣事实和欠款事实,并且同意给付欠款。根据法律规定,如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则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进而原告手持的“证明”也便具有了“欠据”的效力。本案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杨某当即便给付原告王某10000元现金,剩余款项承诺分期给付,一起久拖未决的劳务纠纷得到妥善处理。
法官说法:
进城务工人员为城市的建设付出了辛苦和汗水,而他们由于不懂法律,难免发生与雇主之间的劳务工资结算凭证书写不规范,不准确,但是,他们的权益应当而且必须得到维护。对此,法官积极的沟通,准确的把握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心理,提出合适的解决方案,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是保护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和提高审判效率的不二之选。原告与被告和平解决纠纷,被告主动履行调解协议之时,才真正实现了法院调解的意义。 (刘磊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