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谱新通讯员赵春梅)近日,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受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件,申请人因申请依据不足,最终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2012年3月15日,申请人田某经案外人李某等人保证向被申请人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0000元,双方签订了《农户联保贷款合同》。次日,该联社将借款汇入田某提供的账户。借期届满后,田某仅归还借款202.36元及部分利息,某联社遂将田某诉至达旗法院,请求田某给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在审理过程中,根据田某所在的村民委员会证明显示,田某外出打工无法联络。达旗法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应诉手续,并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判决。此案进入执行阶段后,田某以其未经法院传票传唤,该院所做出的民事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该院申请再审。
达旗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告送达是指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发出公告,公告发出后经过一定的时间即视为送达的方式。公告送达的前提条件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受送达人有音讯,但行踪不定,没有通讯地址,无法联系,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不属于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情形,故依法驳回了田某的再审申请。 (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