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债权催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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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47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4-2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包玉柱: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玉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852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张萨日拉图: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神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内2222民初856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呼和浩特市东瓦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磊、王磊分别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巧报镇东瓦窑村村民委员会及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两案,案号分别为(2020)内01民初231号与(2019)内01民初115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两个案件的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郝杰:

本院受理原告杜二仁诉被告郝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整及剩余利息188000元(从2010年1月27日起至2019年6月5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0)内0602民初525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奇花尔、艾智勇:

本院在执行贺银花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17)内0602执恢482号执行通知书;(二)、(2017)内0602执恢482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们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三)、(2017)内0602执恢4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划拨艾智勇在中国建设银行46900元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四)、(2017)内0602执恢4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艾智勇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工资账户;(五)、(2017)内0602执恢482号限制消费令。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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