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家沙梁项目部(并负责人马鑫):
根据市住建局、城市管理监督执法三支队等相关部门要求,徐家沙梁项目需在4月10日复工。我司于2019年3月23日、4月1日、4月11日先后以书面工作联系单、电话联系等方式,通知你方按要求对你方责任区域内不达标现象进行整改及进行复工的相关准备工作(包括限期你方拆除施工责任区的临时建筑),但至今你方未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现我司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再次限令你方于2020年4月25日前完成上述整改及拆除临建。如逾期视为你方拒不配合,我司有权单方采取措施,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你方自行承担。
内蒙古天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4月22日
■领取提存款通知书
苗二女:
根据张冬虎的委托代理人张来虎的申请,张冬虎向你支付共计人民币壹仟柒佰元整(¥1,700.00)退赔款,张冬虎的委托代理人张来虎已于2020年4月14日将人民币壹仟柒佰元整(¥1,700.00)提存于我处,请你持本通知书、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委托代领需持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委托书及受领人的身份证)到我处领取。
领取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北路1号大天广场写字楼十层
邮政编码:010000
联系电话:0471-6920347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青城公证处2020年4月22日
■仲裁公告
魏玉忠: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乌海千里山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魏玉忠《个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举证通知书、仲裁风险提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本委将依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于公告期满后的第40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乌海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定于开庭后15日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乌海仲裁委员会2020年4月22日
■领取提存款通知书
那日松:
根据孟志刚的委托代理人孟云财的申请,孟志刚向你支付共计人民币玖仟贰佰陆拾捌元(¥9,268.00)赔偿金,孟志刚的委托代理人孟云财已于2020年4月16日将人民币玖仟贰佰陆拾捌元(¥9,268.00)提存于我处,请你持本通知书、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委托代领需持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委托书及受领人的身份证)到我处领取。
领取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北路1号大天广场写字楼十层
邮政编码:010010
联系电话:0471-6920347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青城公证处2020年4月22日
■仲裁公告
丁强: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乌海千里山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丁强《个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举证通知书、仲裁风险提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本委将依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于公告期满后的第40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乌海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定于开庭后15日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乌海仲裁委员会2020年4月22日
■仲裁公告
张永胜: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乌海千里山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永胜《个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举证通知书、仲裁风险提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本委将依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于公告期满后的第40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乌海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定于开庭后15日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乌海仲裁委员会2020年4月22日
■仲裁公告
王贵荣: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乌海千里山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贵荣《个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举证通知书、仲裁风险提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本委将依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于公告期满后的第40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乌海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定于开庭后15日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乌海仲裁委员会2020年4月22日
■仲裁公告
尹文武、袁玲: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乌海千里山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尹文武、袁玲《个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举证通知书、仲裁风险提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本委将依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于公告期满后的第40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乌海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定于开庭后15日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乌海仲裁委员会2020年4月22日
■遗失声明
本人陈淑君不慎将购买安佑生态纪念陵园(福满堂2排8号)的认购单、收据、权益证、合同遗失,声明作废。
王子峰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土地坐落:奈曼旗治安镇镇内,面积:600.0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4-00253号,声明作废。
2020年4月22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华瑞翔钺工贸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公司之间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0]第13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公司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30日内。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通知。本案定于2020年8月10日上午9时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滨河北路呼和浩特市司法局二楼,开庭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城建大厦1楼107室,联系人:云雪,联系电话0471-461488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