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法院公告法院公告
第18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663期:第1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6-2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贵、孙桂芳:

本院受理原告吴碧竹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26日

李坚:

本院受理原告胡俊俊诉被告李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许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26日

付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肖体菊诉被告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许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26日

曹淑峰:

本院受理原告郜秉英诉被告曹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26日

王俊刚:

本院受理原告孙凤霞诉被告陈雅锟、骈利珍、陈连中、王俊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刘绍江(别名刘柱):

本院受理原告兰风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绍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兰凤江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元;二、被告刘绍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兰凤江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6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绍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6月26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