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总鹏、王梅、雷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平诉被告赵总鹏、王梅、雷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赵总鹏、王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共同偿还原告王永平借款本金100万元;二、被告赵总鹏、王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王永平本金100万元的利息100万元(2011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27日止)及从2017年7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三、被告雷建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赵总鹏、王梅、雷建军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奇晓丽:
本院在执行东胜区三联汽车维修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18)内0602执715号执行裁定书,通知本院依法查封你所有的车牌号为蒙KV9039宝马汽车一辆;2、(2018)内0602执71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通知本院将依法拍卖你所有的车牌号为蒙KV9039宝马汽车一辆。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申义、王薇: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新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2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呼和浩特市福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万蒙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福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呼和浩特市福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
何继林:
本院受理原告白存福诉被告何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2317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