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袁雪英)6月22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裁判指引。
近年来,涌入法院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数量激增,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已不能妥善应对和处理物业服务合同审判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呼和浩特市中院结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实际审理情况,出台了《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据悉,该《裁判指引》共十八条,对以往在审理物业合同纠纷案件中比较常见的情形进行梳理,统一两级法院裁判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问题。
其中,对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如业主、业主委员会、其他物业使用人及物业服务企业,进一步加以明确,并将业主范围扩大到包括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行为,已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对物业公司在起诉时应当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物业服务合同、催缴物业费的书面证据、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应服务的证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证明等,进一步加以明确;对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范围,如对小区内运动器材等公共设施负有维护责任、小区内电梯负有维护义务、维护小区公共物业安全的义务,进一步加以明确;对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但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形,如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轻微瑕疵、房屋质量、暖气不热、未享受或无需接受物业服务、自身原因未居住的、不是合同当事人或合同非本人所签、约定由房屋承租人借用人或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的,进一步加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