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包头市新世纪生态园签订的《框架协议书》的通知包头市昆区新世纪生态园:
2016年7月16日,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与你公司口岸互市贸易区建设项目签订了《框架协议书》,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包括:
乙方拟在包头市达茂联合旗投资5000万元,规划建设占地2万平米的互市贸易区。
以上协议签订后,在工程具体实施过程中,你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参与项目运作、资金投入,未实际履行合同约定。
鉴于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决定解除2016年7月16日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与你公司就口岸互市贸易区建设项目签订的《框架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司发出此通知,《口岸互市贸易区建设项目框架协议书》自本通知书送达你公司时解除。合同解除之后的善后事宜你公司可以与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如不服本通知决定的,可在收到本通知书60日内向包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就以上通知内容,我单位根据原协议中你方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通过邮寄方式邮寄至你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址,但邮件因无人签收被退回。现我单位在你公司所在地公开发行报纸上公告送达以上通知内容,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后视为该解除通知已经送达你公司。
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1日
关于解除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与内蒙
古飞鸿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
《框架协议书》的通知内蒙古飞鸿商贸有限公司:
2016年7月16日,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与你公司就建造屠宰场和冷藏仓库项目签订了《框架协议书》,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包括:
乙方拟在包头市达茂联合旗投资3000万元,规划建设年屠宰10万只羊、1万头牛的屠宰厂和2500平方米冷藏仓库。
以上协议签订后,在工程具体实施过程中,你公司未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鉴于你公司已严重违约,以实际行为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决定解除2016年7月16日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与你公司就建造屠宰厂和冷藏仓库项目签订的《框架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司发出此通知,《框架协议书》自本通知书送达你公司时解除。合同解除之后的善后事宜你公司可以与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如不服本通知决定的,可在收到本通知书60日内向包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就以上通知内容,我单位根据原协议中你方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通过邮寄方式邮寄至你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址,但邮件因无人签收被退回。现我单位在你公司所在地公开发行报纸上公告送达以上通知内容,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后视为该解除通知已经送达你公司。
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1日
关于解除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与内蒙古众兴煤炭集团包头恒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供水框架协议书》的通知内蒙古众兴煤炭集团包头恒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11月10日,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与你公司就合作向达茂联合旗供水项目签订了《合作供水框架协议书》,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包括:
1、由内蒙古众兴煤炭集团包头恒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协议地点衔接建设加压泵站、输水管道工程向达茂联合旗供水,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根据其北部工业园区和工业项目的用水要求承接用水。
2、乙方负责建设哈德门加压泵站,输水管道工程,沿哈德门大中公路,穿越乌拉山,沿包白铁路走向北至达茂联合旗北部工业开发区供水地点。
3、本协议合作供水时间确定为2013年12月1日。
以上协议签订后,在工程具体实施过程中,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甲方未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以实际行为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决定解除2011年11月10日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与你公司就达茂联合旗供水项目签订的《合作供水框架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司发出此通知,《合作供水框架协议书》自本通知书送达你公司时解除。合同解除之后的善后事宜你公司可以与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如不服本通知决定的,可在收到本通知书60日内向包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就以上通知内容,我单位根据原协议中你方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通过邮寄方式邮寄至你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址,但邮件因无人签收被退回。现我单位在你公司所在地公开发行报纸上公告送达以上通知内容,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后视为该解除通知已经送达你公司。
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1日
关于解除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与包头市嘉友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供水框
架协议书》的通知包头市嘉友投资有限公司:
2011年11月10日,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与你公司就合作向达茂联合旗供水项目签订了《合作供水框架协议书》,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包括:
1、由包头市嘉友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协议地点衔接建设加压泵站、输水管道工程向达茂联合旗供水,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根据其北部工业园区和工业项目的用水要求承接用水。
2、乙方负责建设哈德门加压泵站,输水管道工程,沿哈德门大中公路,穿越乌拉山,沿包白铁路走向北至达茂联合旗北部工业开发区供水地点。
3、本协议合作供水时间确定为2013年12月1日。
以上协议签订后,在工程具体实施过程中,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甲方未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以实际行为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决定解除2011年11月10日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与你公司就达茂联合旗供水项目签订的《合作供水框架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司发出此通知,《合作供水框架协议书》自本通知书送达你公司时解除。合同解除之后的善后事宜你公司可以与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如不服本通知决定的,可在收到本通知书60日内向包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就以上通知内容,我单位根据原协议中你方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通过邮寄方式邮寄至你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址,但邮件因无人签收被退回。现我单位在你公司所在地公开发行报纸上公告送达以上通知内容,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后视为该解除通知已经送达你公司。
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2020年3月31日
关于解除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与内蒙古羴羊开泰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
的《框架协议书》的通知
内蒙古羴羊开泰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7月16日,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与你公司就建造五谷杂粮加工厂项目签订了《框架协议书》,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包括:
乙方拟在包头市达茂联合旗总投资3000万元,规划建设年生产3000吨五谷杂粮加工厂。
以上协议签订后,在工程具体实施过程中,你公司未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鉴于你公司已严重违约,以实际行为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决定解除2016年7月16日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与你公司就建造五谷杂粮加工厂项目签订的《框架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司发出此通知,《框架协议书》自本通知书送达你公司时解除。合同解除之后的善后事宜你公司可以与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如不服本通知决定的,可在收到本通知书60日内向包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通知一式两份,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留存一份,向你公司送达一份。
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1日
关于解除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与通辽市库伦旗鑫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
《珍珠岩制品开发项目》的通知通辽市库伦旗鑫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2012年8月16日,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与你公司就珍珠岩制品开发项目签订了《开发项目协议书》,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包括:
1、你公司注册成立公司在本地。
2、你公司办理各项项目审批手续。
以上协议签订后,在工程具体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在合同约定期内,未成立公司、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本合同无法履行。
鉴于你公司已严重违约,以实际行为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决定解除2012年8月16日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与你公司就珍珠岩制品项目签订的《开发项目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司发出此通知,《开发项目协议书》自本通知书送达你公司时解除。合同解除之后的善后事宜你公司可以与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如不服本通知决定的,可在收到本通知书60日内向包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就以上通知内容,我单位根据原协议中你方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通过邮寄方式邮寄至你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址,但邮件因无人签收被退回。现我单位在你公司所在地公开发行报纸上公告送达以上通知内容,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后视为该解除通知已经送达你公司。
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1日
关于解除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与北京京城新能源(达茂)装备有限公司签订的《组建包头白彦花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
司框架协议》的通知北京京城新能源(达茂)装备有限公司:
2011年6月,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与你公司就投资建设风力发电项目签订了《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与北京京城新能源有限公司合作开发风电协议书》,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包括:
1、乙方拟在包头市达茂联合旗投资建设风力发电项目。
2、乙方按本协议的约定负责项目的前期筹备工作,完成可研、项目核准、开工建设等各项工作。
3、公司所聘用的员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甲方所在地籍人员。
以上协议签订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以实际行为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决定解除2011年6月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与你公司就投资建设风力发电项目签订了《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与北京京城新能源有限公司合作开发风电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司发出此通知,《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与北京京城新能源有限公司合作开发风电协议书》自本通知书送达你公司时解除。合同解除之后的善后事宜你公司可以与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如不服本通知决定的,可在收到本通知书60日内向包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就以上通知内容,我单位根据原协议中你方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通过邮寄方式邮寄至你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址,但邮件因无人签收被退回。现我单位在你公司所在地公开发行报纸上公告送达以上通知内容,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后视为该解除通知已经送达你公司。
达茂联合旗人民政府2020年3月31日
■遗失声明
邵海山将蒙FK9288车辆交强险标志遗失,保险标志流水号:190000859480,保单号: 6282301030120190003835,声明作废。
本人不慎将中国人寿产险呼和浩特中支投保的交强险标志遗失,流水号:1910237880保单号80507219150122000396,投保人:杨振军,特此声明。
2020年3月31日
■减资公告
呼和浩特市信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91150100575652202G,现经股东会决议拟将公司注册资本从10000万元减少到5000万元,请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本公司承诺对原注册资本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联系电话:(0471)3315662
呼和浩特市信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3月31日
■拍卖公告
受有关单位委托,我公司定于2020年4月8日上午10时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平台(ht t ps://pa i ma i.ca a 123.or g.cn/)公开拍卖:位于鄂尔多斯市伊旗纳林陶亥镇沙沙圪台村,原包神线发运站办公区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国有土地使用证:伊国用(2009)第501124号;4982.37平米;房屋所有权证:蒙房权证伊金霍洛旗第131031000812号;1656.89平米。房产详细资料可以登录ht t ps://pa i ma i.ca a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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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 g.cn或www.nm j i a de.com查询),起拍价:400,000.00元,保证金20万元,有保留价。
说明:1.以上拍卖标的就地展示,且均依房产现状及现有法律手续拍卖,竞买人参拍前需认真查验标的及相关手续,成交后拍卖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2.竞买人参拍前需办理网上报名手续,按我公司要求上传有效身份证件、委托方要求的所有资质证明材料及参拍保证金打款凭证(以上资料要求完全清晰的扫描件),经我公司按照委托方要求审核通过后,方可登录ht t ps://pa i ma i.ca a 123.or g.cn/,按照平台要求注册,以用户名及登陆密码参加竞拍活动,无用户名及密码无竞拍权;3、成交后参拍保证金直接转为过户保证金,全部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必须在成交后3日内全部交清后,方可办理标的的交接事宜,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相关税、费各自承担;4、展示及报名时间:从即日起至2020年4月7日15时结束;5、报名咨询电话:0471-6686599、15024909890、18647120017;看房电话:18947770913。
内蒙古嘉得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