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旗卡讯近日,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对包某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并公开进行了宣布。
2019年1月7日凌晨1时许,时年17岁的包某某与黄某某(另案处理)、敖某某(另案处理)一同到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镇某招待所住宿,黄某某因到隔壁房间找人与住客王某某发生口角,并动手殴打王某某,包某某、敖某某闻讯后加入其中,致被害人鼻部受轻伤。案发后,包某某的母亲主动赔偿了王某某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后,承办检察官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于2019年9月9日依法对包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考验期期间,经过承办检察官一段时间的跟踪帮教,包某某的生活状况和思想状况得到极大的改善,该院遂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宫乌日娜李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