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泰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异议申请人内蒙古交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原呼和浩特市公路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1日
陈连海:
本院受理上诉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锡林浩特市博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陈连海、关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1日
刘巧反: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巧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刘巧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刘巧反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2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刘巧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188125元(2019年6月4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72元,由被告刘巧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1日
张慧芬:
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与刘二林、赵晨春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21民初27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1日
郭秋才、任海全、隆杰:
本院受理上诉人樊香兰、王兰平、内蒙古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民终199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3月11日
李海民:
本院受理原告母德发与被告李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0年3月11日
谢丽峰:
本院受理原告尹瑞平诉你、尚利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谢丽峰、尚利新夫妇偿还本金60万元(大写:陆拾万元)和到期未归还本金的利息。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人谢丽峰、尚利新夫妇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1日
王郁郁:
本院受理上诉人赵铜柱诉被上诉人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郁郁、杨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38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3月11日
王镇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梦婷与被告杨丽琴、吕连升、吕姝葶、贺长记、贺靖、王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434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1日
内蒙古恒跃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王炜雄:
申请人高胜利申请执行内蒙古恒跃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王炜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将执行人内蒙古恒跃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保合少镇甲兰板村西南京藏高速南内蒙古恒跃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院内混凝土设备(混凝土罐、钢结构、混凝土设备主机)以一拍流拍价307758.65元抵偿全部债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1日
杜晓若:
申请人郭润奎、马玉花申请执行杜晓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将网络拍卖被执行人杜晓若共有人武英芝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滨海新城二阳光诺卡1号楼1层3单元3101的房屋,评估价为2172452元,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1846584元,如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降幅15%,二拍起拍价为156959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1日
李强、梁爱平:
申请人李淑贤申请执行李强、梁爱平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已将李强、梁爱平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新城区海东路蒙苑商住楼1单元2层2101号的房屋进行网络拍卖。评估价为1174578元,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998391元,现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降幅15%,二拍起拍价为84863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1日
杨利辉:
本院受理原告陈玉生诉被告杨利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7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利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陈玉生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起止日期为2019年8月30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1日
邓安宇、呼和浩特市卓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向心诉被告韩德华、刘志新、邓安宇、呼和浩特市卓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19)内0102民初758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第二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1日
武金才: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唯美新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武金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1日
陈简:
本院受理原告王琳诉被告陈简民事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1日
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额尔登布鲁德: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永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额尔登布鲁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对呼和浩特市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授权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呼市东客站市政工程五标段项目部代表中国二冶集团进行工程款结算及其他相关事宜的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为2014年1月15日)上的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章及法人代表霍春义的个人签章的真伪性进行鉴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参加摇号选取鉴定机构程序、领取确定鉴定机构告知书及领取鉴定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室选择鉴定机构、领取确定鉴定机构告知书;于选定鉴定机构后的第5日上午10时进行鉴定,逾期不到不影响鉴定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鉴定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鉴定报告有异议,自鉴定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1日
倪炎、李东庭、倪耀明、高玉梅、李晓双、康建明、迟海红、李松涛、苗晓强、訾晓慧、闫金良、张美俊: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鼎支行诉被告倪炎、李东庭、倪耀明、高玉梅、李晓双、康建明、迟海红、李松涛、苗晓强、訾晓慧、闫金良、张美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5日
王宽荣、贺悦峰、王建国、王三荣、张埃厚、苗占金、王尚峰、韩学峰: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宽荣、贺悦峰、王建国、王三荣、张埃厚、苗占金、王尚峰、韩学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6日
王二东、阿丽玛、王东、杨春梅、李九维、常海叶: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二东、阿丽玛、王东、杨春梅、李九维、常海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6日